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2023年继续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青海全省各级预算单位2023年继续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20〕85号)要求。待政府采购法修改颁布或者财政部出台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最新要求文件后,青海省再行研究确定相关制度规定。
《通知》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品目对应的具体内容和编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解释确定。